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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规来了!9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半岛体育app安全    发布时间:2025-08-19 05:03:47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

详细信息


  

租房新规来了!9月15日起施行!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出租人应当依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填写有关信息,上传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或学生证)、面试通知书(或录用证明)等材料,完成注册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按照求职、入职单位所在地,根据平台房源情况,就近就便申请入住。

  1.申请开放时间:周一中午12:00至周六12:00,其他时间为房源统筹和系统维护时间

  2.办理入住时间:住宿开始当日早9:00至晚17:30,办理退房时间为住宿到期日中午12:00前。

  3、例如,选择“生态科技新城青年人才驿站”,点击“申请入住”,阅读并同意《入住须知》后,点击“申请”;

  注:第一先考虑外省籍留学生或首次申请入住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入住2次,每次可入住7天。退房时间:12-14点,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致电前台。

  3、例如,选择“生态科技新城青年人才驿站”,点击“申请入住”,阅读并同意《入住须知》后,点击“申请”;

  注:第一先考虑外省籍留学生或首次申请入住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入住2次,每次可入住7天。退房时间:12-14点,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致电前台。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另行规定。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不一样的公积金提取,其材料要求不一样,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材料+业务材料

  3、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4、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等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示的相关说明材料或公证部门出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商业银行借记卡。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

  2、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另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当地确实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和社区(村委会)许可新(翻)建房屋的书面材料(下同)。

  2、集资建房的(包括农村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统建房),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别判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级及以上)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工程预算。

  (三)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房屋确认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四)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下同)、报账期还款明细,并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再次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时,只需提供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和报账期还款明细。

  1、当地不动产(房产)部门出示的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产权登记的信息记录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的无需提供);

  2、租住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且在租赁期内的租房合同(或协议);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1、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物业管理费票据;拆迁的提供拆迁协议、结算清单、水电费卡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再次办理的,只需提供物业管理费票据。

  2、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应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和分摊费用票据。

  (七)职工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签证或户口迁出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取时,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办件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公安或民政等政府部门出示的能够说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十)职工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示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示的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四)职工为本市城镇和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在册可查的);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总工会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或在册可查的)。

  (十五)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治疗专用票据、直系亲属关系说明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自费部分。

  (十六)职工家庭因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或消防等应急管理部门出示的相关说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

  (十八)职工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未就业说明材料(失业证等)。

  (一)对支付房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署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二)对已经有技术上的支持的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或通过在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网上服务平成实名认证后,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提交提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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